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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馬前總統洩密案二審判決,高等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原判決撤銷,改判四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的理由令人感到不解。比如說,時任對檢察官偵辦案件有最高指揮權限的檢察總長黃世銘,拿著他(黃世銘)稱已經「結案」的王柯關說司法的監聽資料,告訴時任總統的馬英九,本案中王柯因為我國至今都還沒有妨害司法罪,所以沒有刑事不法,但有行政不法的事證。
既然檢察官資歷超過三十年、擔任檢察體系最高首長的黃世銘,都說已經結案,所以可以告訴他(馬英九)。
請問在這個時刻馬英九主觀上就不知道這是「違法交付的資料」,怎麼可能有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主觀犯意」?既無主觀犯意,就根本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了。
或有人說,馬總統是法學博士,應當知道法律條文。除非我們能期待國際法學博士畢業三十年、資歷主要是行政單位的總統,還有可能隨時跟上所有刑法實務判決現況,並能清楚分辨、預測各級法院與檢察署對洩密的各種不同定義(同樣的「洩密」,甚至同樣在北院與高院,見解也會有差異),還要有信心去駁斥檢察總長的法律見解,否則怎能期待馬總統「回家閉門睡大覺」?
或許有人說,馬總統總可以找個法律顧問問一下吧?請問在當下總統要去那裡找法律顧問?別忘了,當時的法務部長曾勇夫就是幫王金平居中牽線的人。
又請問在當時,會有哪一個律師,敢自認自己的法律見解會比全國檢察體系頂端的檢察總長還正確?而且總統被動的收到(就算事後被認為是違法交付的)資料,與自己的幕僚、行政院長討論遇到如此情境,該如何應對,這樣不就是在和他自己的幕僚顧問徵詢對應意見?如果問自己的幕僚是洩密,那花錢請律師進總統府徵詢法律意見不也是洩密?
講回我們粉墨主角:柯大立委。
判決公布後,柯大立委再次強調自己沒有關說司法。
我們就再次轉貼在網路上已經不是秘密的秘密,請大家當一下網路上的「陪審員」,一起來評判一下這對話算不算關說。
2013年6月28日(王金平打給柯建銘)
王:喂,要找你都沒人。
柯:我靜音啦,我下午有開了。
王:這樣啦,那個「阿煌」(指陳守煌)有打電話來了。
柯:怎樣?
王:他是跟我說那個女孩(指承辦檢察官)姓林,林秀濤,他說他是勇伯(指曾勇夫)啊的人啦。
柯:喔!勇伯啊的人喔!
王:所以他叫我跟勇伯啊說。
柯:(不清楚)
王:沒啦,我已經跟勇伯說完了。
柯:他怎麼說?
王:他說好啦,他會盡力,他會弄。
柯:勇伯要處理沒?
王:勇伯要處理。
柯:沒問題吧?
王:不知道,就讓他處理。他就說他要處理啊。
柯:好好好。謝謝。
王:就讓你知道一下,今天就是要跟你說這個,你電話都沒有聽哩。
柯:我轉靜音忘記了。
王:我以為你在賺錢哩,好啦,今天沒,好啦,知道了吼。
柯:好啦,謝謝。
看到這段對話,你會相信這是立法院長王金平打電話給法務部長,只是單純要法務部長關心「某個檢察官」(林秀濤)是否有浮濫上訴?
就像警察循線找到可疑的藥頭(毒販)的電話,並監聽到毒犯跟藥頭買毒品的電話內容:
毒犯:ㄝ,阿貓阿,我要糖果一包。
藥頭:糖果喔,要一張喔(一千塊)。
毒犯:好拉,錢會給拉,糖果要很甜的,不要沒有味道。(翻譯:毒品純度要夠,不要摻麵粉。)
藥頭:我的糖果都很甜的,不會不甜拉。
你會相信他們真的是在買賣糖果?
再來,柯大委員說,這是「特務治國」。
我們引用一段被紀錄在一審判決中檢察官的起訴事實:
「公訴意旨:…(一)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於偵辦過程發現告訴人即立法委員柯建銘另涉關說前臺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假釋案件,疑有行賄假釋相關承辦人員之嫌(下稱吳健保關說行賄假釋案),102年5月15日依法向本院聲請對告訴人及其助理持用之電話實施通訊監察,過程中承辦檢察官鄭深元發覺告訴人電話中要求其助理查明其所涉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案件(下稱全民電通更一審案)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身分(即林秀濤),並曾致電請王金平向時任法務部部長曾勇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關說林秀濤就該無罪判決不予上訴,及曾勇夫回報已應允處理(以上案情下稱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
這是一審檢察官起訴馬英九的起訴事實,意思這是連一審的檢察官都認同原因事實。可見本案會爆出來根本就是因為柯大立委自己先後涉入「吳健保關說行賄假釋案」、「全民電通更一審案」,然後搞出了「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
從頭到尾都是柯大立委自己捅的馬蜂窩,還怪人家馬英九「特務治國」?
從後續臺北地檢檢察官對馬英九鍥而不捨的態度,我們可以證明一件事:地檢署不是馬英九開的。如果馬英九真有這麼陰險的話,就不可能落到今天這般的田地。既然不是馬英九唆使檢察官偵查、監聽柯大立委,何來「特務治國」這種鬼話?講出來竟然還會有人信?
洩密案後續爆發馬王政爭。整個故事發展讓立法院長王金平差點失去立法委員身分(雖然後來保住),法務部長曾勇夫引咎辭職,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則被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接受關說,而成為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第一位因為關說而被拔除職位的高檢署檢察長,承辦的檢察官林秀濤記警告,檢察總長黃世銘後被判刑,自請辭職。
談到這裡,整個故事的始作俑者是誰?鬧得政壇沸騰、各級憲法機關、行政機關大地震的人又是誰?到底誰才是「毀憲亂政」的兇手?而這人竟然是「民進黨不可或缺的人物」?而被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承認有關說的事實,到了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竟然「委員官官相護」,變成「關說案不予成立、也不予處分」?
尤其對照近日「拔管」一事更是鮮明的照妖鏡。反管學者、教育部,甚至不少法律學者都跳出來連署認為,「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要迴避,但「依照法律的精神」,管中閔應迴避而未迴避所以違法。
我們不禁想請問這些學者、法學先進,王柯這幾通電話,也「雖然」沒有牴觸刑法規定,所以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其實牴觸了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七條:「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那請問「依照法律的精神」,我們能容許他們在我國人民信任極其薄弱的度司法體系中繼續存在?如果可以,是否大家以後只要請這些大院長、大黨鞭選民服務幫忙打個電話就擺平司法案件?如果不可以,怎麼我們至今不見覺醒青年、學運諸神、法學先進出來站在「正義的一方」?
而柯大立委還說他支持任何不法關說罪等相關立法,我們就瞪大眼睛看!以柯大立委呼風喚雨的能力、流氓圍事般的修法手段,以民進黨在立法院坦克車鴨霸式的議案風格,還有什麼法案他們想過卻過不了的?幾千億的特別預算說過就過、幾千幾萬的人退休年金說刪就刪,到底「妨害司法罪」就這麼幾句話、幾個字的法律案在立法院要冬眠多久?
筆者前曾撰文,面對柯大立委,我們已經「大悲無淚,大嘆無聲」了。今天我們再次呼籲,柯建銘委員現在應該作的唯一一件事,就是為自己好好贖一贖毀憲亂政的罪孽,為了顏面已經掃地不知幾回的我國立委諸公們,留下那最後僅存的政治人物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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